北京针灸学会章程
(北京针灸学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针灸学会(英文名称是BeiJing Association of Acupuncture - Moxibustion,缩写BJAAM)。
第二条 本团体由北京地区针灸医学科技工作者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执行党和政府有关中医药事业的方针和政策,崇尚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北京地区针灸医学工作者,促进针灸医学的繁荣发展和普及提高,促进针灸医学人才成长,为人民健康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贯彻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坚持继承与发扬并重和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本团体要依法维护针灸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广大会员和针灸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2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针灸医学学术交流,组织学科的调研、重点课题的研究和科学考察,促进学科间与学术团体间的联系与协作,推动学科发展;
(二)编辑出版针灸学术著作、期刊、文献资料和音像制品;
(三)开展针灸医学的继续教育,推广针灸学术成果和先进技术,不断提高针灸工作者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四)发挥学术社团的特点和优势,开展针灸医学科学普及和宣传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对针灸医学的认识,使更多的人能够有效地选择和应用针灸提高自身健康水平;
(五)组织开展针灸医学科技决策论证等,提出促进针灸医学发展的政策建议,接受委托承担针灸科技项目评估、标准制定、成果鉴定、专利保护、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针灸文献和标准的编审等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组织举办针灸医学科技展览,大力推进针灸医学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六)组织针灸器材的研制、开发、评审及推广应用工作;
(七)评选和奖励优秀针灸医学科技成果、学术论文、科普作品及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和学会工作者,发现、培养和推荐优秀针灸人才;
(八)对会员进行爱国主义、国际主义和社会主义医德教育,向有关部门反映针灸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针灸工作者的正当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活动;
(九)承担政府有关部门、中国针灸学会交办或委托的有关工作以及与本团体宗旨有关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个人会员: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从事针灸医疗、教学、科研、编辑和仪器研制等工作的针灸专业、中医、民族医、西医学习中医及相关学科人员,其专业职称在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工程师及其他相当专业职称以上者;其他学科热爱针灸事业、参与有关针灸医学工作、专业职称相当的人员、热心并积极支持本团体工作的管理人员。
单位会员: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与本团体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队伍,愿意参加本团体有关活动,支持本团体工作的科研、教学、医疗、生产等企事业单位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协助开展本团体事业,自愿捐赠及募集资金。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召开换届会员代表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由 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热心学会工作;
(四)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届满时)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届满时)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和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3年10月27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